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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留言:Irralpaca6小时前发布于话题“有關判決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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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判決書問題

@阿杂Irralpaca

有看到二位因為條目中的判決書是否要加入, 而出現了編輯戰。

我認為判決書不需放在條目中, 因為判決書的寫法和條目不同, 整個條目看起來不協調。

而且阿杂有提到:"撤销的内容为法院判决文,不可更改一字,属于公有领域"。放在維基百科上的內容是要授權可以讓其他人更改的, 若是不可更改一字的判决文, 那更不適合放在維基百科了。

以上是我的意見, 供大家參考--Wolfch (留言) 2024年7月11日 (四) 13:53 (UTC)

感谢Wolfch君,我其实对要不要加是无所谓的,只是在意这些内容到底会不会产生版权问题。
我在上一次编辑(83341045)之前是阅读过来源并搜索过相应文字,也调查过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意见。我的看法是:
  • 这些文字的最初始来源应该是两篇调查报告,分别为《 山西朔州(晋能控股)大同煤矿集团铁峰煤业有限公司增子坊煤矿2023 年“10·4”一般机电事故调查报告》和《山西大同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马脊梁矿“1·14”一般机电事故调查报告》,均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的豁免是“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 事故调查报告似乎位于以上豁免是否包含的边界线上。它确实对事故原因和责任作出了认定,但报告本身没有处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报告末尾只包含了“处理建议”,并不包含“决议、决定、命令”,是否具备“行政性质”存疑。
  • 另外阅读了一篇名为《政府出版物著作权初探》的文章,文内亦表示“领导的讲话、政府官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代表政府的发言、公务员起草的文件、工作报告等等是行政文件还是属于职务作品?如果是职务作品,著作权是属于国家还是单位法人或其他权利人?”作者坦诚大陆的版权法确实在政府文件上不甚明晰,相较之下台湾对此的法律明确很多。
以上是当时我在编辑之前已经考虑过的因素。可能我还是对这方面的问题偏向谨慎为上,因而移除了内容并提了WP:CRD
阿杂君表示内容为“法院判决文”,若真是如此,则文字确实属于公有领域,这一点上希望有具体案号之类的证据作为支持。但若属于公有领域,那“不可更改一字”的根据为何,我不甚理解(至少版权法上应该没有问题)。我读过几篇事故类型的GA,比如英维的en:Hatfield rail crash,条目全文引用了十几次事故调查报告,用词显然经过重写,与原文不同,也没有编者对此有意见。若阿杂君对相关问题有所了解,或有其他用户专精于此,还请指教。Irralpaca留言2024年7月11日 (四) 16:5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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