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

婚外性行為的類型

通姦又稱為婚外性行為,法律道德性質的名稱。一般指在一定情況下發生而違反法律或道德的人類性行為,通常泛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出于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部分國家将婚前性行為亦归类为通奸,少部分國家將女性被強姦也視為通姦[1]

刑事處罰

通姦行為在各國法律上處置不盡相同,有些國家未將通姦列入刑法處罰之對象,僅被視為不道德行為,例如:英國;有些國家則在入法後,因理由不夠充分而除罪化[2]:6,例如:德國南韓日本中華民國(刑事部分);有些國家則列為請求離婚之事由,有些國家仍將通姦罪列為處罰之對象,但設有一定限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奥地利瑞士

通姦罪常見的處罰類型:

  1. 只罰已婚女性。例如:中華民國17年(1928年)9月1日施行的舊刑法、日本1947年以前的刑法。
  2. 只罰男性相姦人。例如:2007年以前的新加坡刑法。
  3. 男女雙方皆處罰。例如:中華民國24年(1935年)7月1日施行的舊刑法[3],另外意大利西班牙法國的舊法中都曾經有過類似的規定[2]:6-8

通姦罪常見的限縮方式:

  1. 以他方配偶提出控訴作為處罰條件。例如:奧地利
  2. 以通姦導致分居、離婚的結果作為處罰條件。例如:瑞士德國的舊刑法。
  3. 與具特定身分之人通姦。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國大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 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注 2]

  • 第150条,党员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此一些官员多因为通奸而被落马[4]。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的条例裡,删除了与“通奸”有关的处分规定,改以“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及“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取而代之。
  • 第103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127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5][6]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2021年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

相關法律
第1052條第一項第二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第1056條第一項:「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第二項:「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第195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第三項:「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1928年9月1日施行的舊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有夫之婦與人通姦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百五十五條及二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吿訴乃論」(第一項)。
1935年7月1日施行的舊法:
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2020年5月29日大法官釋字791號宣告失其效力,2021年6月16日已刪除)
第245條:「第238條之罪、第240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2021年6月16日已修訂,刪除第239條相關內容)
通姦罪的構成要件
  • 一方為現有配偶之人[注 3]
  • 與他人自願性合意[注 4]
  • 發生男女性器接觸行為[注 5]
起訴方式
  • 配偶可對通姦配偶、相姦人提出告訴,且可依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規定單獨對通姦的配偶撤回告訴,只對相姦者訴追究責任。
  • 早期司法實務認為當配偶拒絕對通姦的配偶提起告訴時,亦不得對相姦人提起自訴[注 6]。2003年大法官釋字第569號宣告此一限制侵害人民訴訟權違憲,容許配偶可直接對相姦人提起自訴[7]
政府民調

法務部於2015年在公共政策网络参与平台上提出“通奸罪应否除罪?”,民調結果共有9095個網友表示反对废除通奸罪,佔86%[8]

修正方向

由於實務上常见通奸男性获得妻子原谅而撤回告訴,女性第三者仍接受刑罚,造成通奸罪受刑人数中女性远高于男性的現況,及考量可能造成性侵案件受害人担心证据不足无法将性侵者定罪,反被性侵者的配偶提告通奸,不敢提起诉讼[9]。2017年時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組委員,於分組會議中決議:「廢除《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若因故無法立即廢止,則應即刻刪除《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即可單獨對配偶撤回通姦告訴[注 7]」。不再例外容許配偶以提出告訴方式卻僅追究相姦人的責任,避免通姦罪成為女人難為女人的條文[9]

大法官宣告違憲

2020年5月29日下午,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宣判公布第791號解釋,指出《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規定違反《憲法》保障隱私權及平等權之意旨,立即失效。[10][11]其理由(一)為刑事上告訴乃論之罪依檢察官起訴之人予以審理,若告訴人撤回一部分人不為告訴,則視同全部不為告訴,但在本罪卻明文規定得單獨對配偶撤回告訴,與配偶相姦之人並無此規定,造成自立法後多只撤回對配偶告訴,使本罪幾乎只追訴、處罰相姦人,形成共同犯罪者只有一部分會受到追訴、處罰的差異,形成事實上不平等的歧視現象。(二)追訴、審判期間需要將通姦行為公布於法庭,並經反覆舉證及供證並受詰問,造成司法過度侵入當事人性隱私。(三)犯罪被審判處罰,除是懲罰犯罪行為外,亦有導正行為人,促使其回歸或回復社會關係,本罪被害人既無法恕宥而認為有追訴必要,亦難以認為經審判處罰後,仍有維持家庭關係和睦可能性。然而本罪刪除,並不代表國家允許通姦行為,而是回歸民法上侵權損害,由犯罪行為人賠償受害人而非受到刑罰,更使未修正通姦為通性交的本罪,得以在民事訴訟中處罰同性別的性交、猥褻行為。

修法

2021年5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刪除《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並配合修訂第245條之相關內容。[12]2021年6月16日公布實施。

香港

辦理離婚入稟的其中一項依據,是答辯人在婚內對入稟人不忠,在外與另一異性發生性關係,通稱為「通姦」(Adultery)。

  • 入稟人除了要就通姦這項事實提出証據外,還須要証明,由於答辯人這種通姦行為的緣故,使他無法容忍與他一同居住。
  • 入稟人的聲請(Petition),現已由表格填報方式提出,即表格三,可在高等法院大廈的經歷司辦事處索取。
  • 入稟人在填表後,得經過經歷司審閱,經批准後才可以向答辯人傳達(Service)。

因此,如果入稟書內容起疑點,譬如入稟人在獲知答辯人與人通姦後,繼續與他同住,經歷司會提出疑問,指出依據條例,入稟人已算諒解(Reconciliate)了答辯人,事情便算告吹,在此情況之下,入稟人便得提出更多聲請依據。

無需指明與誰通姦

所謂同住,依案例是指同一住所(Household),換言之,如果經歷司發現入稟人和答辯人仍居住同一住址,便可表面推斷雙方是居於同一住所。當然,入稟人可詳細具體列出聲請內容,指明雙方雖然居住同一住所,但因二人再沒有同睡,更沒有性事,沒有同吃飯諸如此類,則根據以往的判例,如此雙方便不屬居住同一住所,兩人仍舊未曾修好。通姦不容易舉証,如果答辯人和情婦或情夫生下孩子,或答辯人親口或白紙黑字承認,是最好不過的事情。答辯人承認通姦,並不用指名道姓與誰,在哪日期地點與人通姦,換言之,即使只是性交易,也足以收到此效。

因通姦而入稟離婚

嚴格來說,單通姦這事實不足以支持離婚令的頒佈。離婚的因由只有一個,即雙方的婚姻關係已到達一個無法可以挽救保留的地步(Irretrievable Breakdown),通姦以致使入稟人無法與答辯人同住,只是顯示這因由的依據。換言之,如果入稟人明知答辯人在外花天酒地,滾紅滾綠,卻仍無動於衷,則這事實說明入稟人仍舊可與答辯人雙好,婚姻仍然有其可取性。法例說明,如果入稟人在知道通姦的事實後,仍與答辯人居住超過半年以上,則通姦便不可以成為入稟的依據。以通姦為依據的離婚入稟聲請,可將情夫情婦列為第二答辯人,在此情況下,入稟人便要準備兩份入稟書,附上表格四,供兩答辯人作答。表格四可由法院辦事處獲得,內容絕大多數只是「是非題」,答辯人只用看自己意願,填上是或否,填上日期並加簽署,交上法院,便告完成。答辯人在填表後,如果並不提出絲毫的抗辯,可讓入稟人獲單方面的判令,離婚聲請便算湊效。

韓國

2015年2月26日,韩国宪法法院裁定通姦罪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決議廢除實行62年的通姦罪[13][14]

參見

注釋

參考文獻

延伸閱讀

外部連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