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审判

缺席审判,或称为缺席判决,指当事人代理人未出席审判、且未陈述意见的审判。其英语中的对应词汇为“trial in absentia”,其中“in absentia”是拉丁语“缺席”的意思。

英美法系,这个词汇不仅是一个空间的描述,并暗示侵犯了被告在犯罪审判中出庭的权利。在被告人未能出庭辩解的情况下定罪是违背自然公正原则的。

在一些欧陆法系里,例如在意大利,缺席是一个认可和接受辩护的策略。这种审判可能需要被告人的律师的出席,根据国家而定。

各国法律中的缺席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缺席审判的相关规定。该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1]

中华民国

2014年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三百零五条(一造缺席判決)规定:“被告拒绝陈述者,得不待其陈述迳行判决;其未受许可而退庭者亦同。”第三百零六条 (一造缺席判決)规定:“法院认为应科拘役、罚金或应谕知免刑或无罪之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陈述迳行判决。”[2]

参考资料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