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任期由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和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和法案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1]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委员会都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互推。”[2]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4个专门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民族委员会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民族室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法案委员会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室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3]

1954年9月16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4]

1954年9月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预算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5]

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补选部分专门委员会委员。

1958年1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三次会议宣布,已经由原选举单位正式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右派分子所担任的部分专门委员会委员,当然随着代表资格的撤销而撤销[6]

1958年2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罢免右派分子的部分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补选部分专门委员会委员。

1954年9月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

1954年9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互推副主任委员。

1956年6月30日补选:

1958年2月1日决定罢免右派分子

1958年2月11日补选:

1954年9月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
1954年9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案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互推副主任委员。

1958年1月31日宣布已随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撤销而撤销:

1958年2月1日决定罢免右派分子

1958年2月11日补选:

1954年9月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
1954年9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互推副主任委员。

1958年1月31日宣布已随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撤销而撤销:

1958年2月11日补选:

1954年9月16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

参考文献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