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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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英語:legal writing,又稱法律術語法律用詞)是指在書寫或闡述與法律相關的內容時所使用的語言。一般來說,法律文件的用語為求準確,都會對每一項事物有準確的定義。內容近似文言文,但是以白話文書寫。如「應該」要以「應」為表示,稱「雙方」為「甲乙」方,稱「有嫌隙」為「素有恩怨」等。[1]法律語言與官僚語言(officialese)重合性很大,因其最廣義均涵蓋法規條文、行政文書、司法判決等面向。官僚語言如:「我們樂意幫你,但是你必須先回答以下問題。」進而從以下問題回推樂意之定義。

根據《牛津法律大辞典》,「法律語言」的定義指其注释义项涵盖了法律语言的产生、运用及法律语言的词语、文句等[2]。词条指出,法律语言最早是指英格兰和苏格兰的皇家判决、法律、诉讼程序、诉讼卷宗、特许状及法律书籍所使用的语种。关于“法律语言词语构成”的说明,与社团方言是一套符号系统的理论基本一致,词条指出“法律语言部分是由具有具体意义的单词组成,这些单词在日常用语中即使有,但也很少使用,如侵权行为人;部分则是为具有专门法律含义的日常用语的单词组成,如预谋、过失、非法侵入;还有部分是日常用语组成。”“法律如果有大量的专门词汇,其则会更好,而不会更糟。”另外,该词条还指出“法律语言在国际环境中还会产生更多的问题,将一种语言的法律文本转为另一种语言的法律文本是极为困难的。”这已涉及到法律翻译的问题。从以上引述可以看出,“法律语言”这一术语的确立源远流长,作为社团方言的法律语言随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历史的演进而变革。

给任何事物定义,均在于揭示其本质特征与本质属性,以便确定研究对象与研究范畴,这是确保研究工作有序、有效、正确的必须。基于“法律语言生成理论”的阐释,法律语言可以定义为:为适应法律范畴特殊交际的需要,从全民共同语中分化出来的“社团变体”。换言之,法律语言是以全民共同语言为基础,在立法、司法与执法的全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具有法学专业特色的一种社团方言。[3]

註釋

参考文献

參閱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