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區域或少數民族語言憲章

欧洲条约

歐洲區域或少數民族語言憲章》(英語:European Charter for Regional or Minority Languages,簡稱:ECRML)是一條由歐洲委員會支持下於1992年通過的歐洲條約(CETS 148),目的是保護和促進在歐洲的歷史性方言少數民族語言。憲章僅適用於簽署國的國民傳統上所使用的語言,從而排除近年外來移民所使用的語言,這大大不同於大多數語言或官方語言,從而排除簽署國僅僅關注當地的法定方言或主要語言的情況。憲章可能以領土為基礎,如國家地區或區域內的國民傳統上所講的方言;或不局限於一個國家內的少數民族語言,例如在歐洲被廣泛使用的意第緒語羅姆語

签署并批准的会员国(淺綠色)、签署但并未批准的会员国(深綠色)、未签署未批准的成员国(白色)和非歐洲委員會成員國(灰色)

該語言是一個國家內的地區、省或聯邦單位的官方語言而不是國家的法定語言的的話,便有可能受惠於憲章。另一方面,由於愛爾蘭共和國愛爾蘭語國家第一官方語言而未能代表該語言簽署憲章。英國基於憲章承認了北愛爾蘭愛爾蘭語英语Irish language in Northern Ireland法國雖已簽署該憲章,却尚未立法通過,但依然承認其所有本土語言

憲章規定了簽署國採取大規模和不同的行動來保護和促進歷史性方言和少數民族語言。保護程度分兩級:較低層次的保護是所有簽署國必須呈交合資格的語言;較高層次的保護則是簽署國須要宣稱合資格的語言會從高度保護中得益,並至少設立35項行動作保護。

憲章所保護的語言

下列為已經批准憲章的國家和其所承認的語言國家:

 亞美尼亞批准日期:2002年1月25日

 奥地利批准日期:2001年6月28日[1]

 克罗地亚批准日期:1997年11月5日

 賽普勒斯批准日期:2002年8月26日

 捷克批准日期:2006年11月15日

 丹麦批准日期:2000年9月8日[2]

 芬兰批准日期:1994年11月9日

 德国批准日期:1998年9月16日[3]

 匈牙利批准日期:1995年4月26日

 列支敦斯登批准日期:1997年11月18日

  • 沒有方言或少數民族語言

 盧森堡批准日期:2005年6月22日

  • 沒有方言或少數民族語言[4]

 蒙特內哥羅批准日期:2006年2月15日

 荷蘭批准日期:1996年5月2日

 挪威批准日期:1993年11月10日[5]

 波蘭批准日期:2009年2月12日[6]

 羅馬尼亞批准日期:2007年10月24日[7]

 塞爾維亞批准日期:2006年2月15日[8][9]

 斯洛伐克批准日期:2001年9月5日

 斯洛維尼亞批准日期:2000年10月4日

 西班牙批准日期:2001年4月9日

 瑞典批准日期:2000年2月9日

 瑞士批准日期:1997年12月23日

 烏克蘭批准日期:2005年9月19日

烏克蘭雖然不以名稱來承認語言,但以使用該語言的烏克蘭的少數民族作代表來承認[10]

 英国批准日期:2001年3月27日

所有語言都被批准是適用於整個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除了曼島語,其由英國皇家屬地曼島所承認。

參見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