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可灼

李可灼(?—?),中國明朝官員,在鴻臚寺丞任內因對患泰昌帝朱常洛進獻藥物,而成為由泰昌帝暴斃而起的「紅丸案」中的關鍵人物。

紅丸案始末

1620年(明萬曆四十八年)農曆七月,萬曆帝朱翊鈞崩俎;八月初一,皇太子朱常洛登基繼位,擬定改元「泰昌」,並諡先皇為「神宗」。新帝即位不久於八月初十日病倒;司禮監秉筆兼掌御藥房太監崔文昇進以瀉藥,服後病益劇,乃召閣臣方從哲等入受顧命。八月二十九日起,皇帝連續服用了李可灼進獻的紅丸,病情稍緩[1]。但旋於九月一日(一说八月三十日)五更時暴斃,在位僅29天。新帝未及改元即於年內崩俎,乃由年幼的皇長子朱由校繼位,翌年改元「天啟」,並諡先帝為「光宗」。

光宗猝逝,吏部尚书张问达户部尚书汪应蛟禮部尚書孫慎行[2]左都御史鄒元標,以及眾多言官紛紛彈劾崔、李二人用藥、進藥錯誤之罪[3]。當時主持內閣大學士方從哲希望藉由對李可灼賞銀五十兩、罰俸一年等動作[4],將光宗死前的一連串事件定調為「进药不效,但亦臣爱君之意」,以閉塞外廷沸騰的弑逆之責;但他自己也因此成為被彈劾的對象[5]。此時,户部尚书汪应蛟上奏則稱“弑逆”為過,建議改為下三法司處理[6]。後來天啟帝下旨問崔、李二人罪,結果1622年(天啟二年),明廷將崔文昇發遣南京,李可灼遣戍邊疆。然而到天启五年,魏忠賢上《三朝要典》,遂免其遣戍[7]

参考文献

出处

书目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