僉事

僉事[1]中國古代職官。相当于副职或助理。

歷史沿革

金朝按察司始置有佥事一職,專司判斷官事。元朝的肃政廉访司、宣抚司、安抚司等皆置有佥事。明朝沿用,都督都指挥按察宣慰宣抚等,皆設有佥事。努尔哈赤曾任明朝建州都督佥事。[2]初沿用僉事一職,乾隆十八年(1753年)废除此職,清末復置。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時期亦設有佥事,1912年鲁迅曾任教育部社会教育司佥事。

注釋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