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衔制度于1992年实施,分为五等十三级,即总警监(正职、副职)、警监(一至三级)、警督(一至三级)、警司(一至三级)、警员(一至二级)。
随着1955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始实施军衔制度,公安部曾效仿苏联的“将校尉兵”警衔设计了55式警衔,但因意见分歧等原因而搁置。在近40年之后的1992年,人民警察正式实行警衔制度。与55式不同,92式、95式及现行的2000式警衔采用“监督司员”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六条规定:“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衔工作”。
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国家安全部联合颁布的《人民警察选升警衔的暂行办法》“一级警督以上人民警察,德才表现优秀,现衔级期间年度考核称职,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选升一级警衔”。选升警衔审批程序和权限,依照《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据此,任职较长的,正处级可选升为三级警监、副厅级可选升二级警监、正厅级可选升一级警监。
总警监、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由银色橄榄枝环绕银色国徽组成,警监警衔标志由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警督、警司警衔标志由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警员警衔标志由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警衔标志佩带在肩章上,肩章为剑形,分为硬肩章和软肩章。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藏蓝色,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蓝灰色。
警员 | 警司 | 警督 | 警监 | 总警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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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 | 见习警员 | 二级警员 | 一级警员 | 三级警司 | 二级警司 | 一级警司 | 三级警督 | 二级警督 | 一级警督 | 三级警监 | 二级警监 | 一级警监 | 副总警监 | 总警监 |
55式警衔分为公安警衔、专业警衔、公安勤务警衔、专业勤务警衔等四类。其中公安警衔授予外事、刑事、铁路、户籍、治安、法院和检察院法警等警种,专业警衔授予经济、消防、武装等警种,一般警衔授予各级指挥、政治领导(乡、镇、街道派出所和各种民警/武警中队以上)和主管人员,勤务警衔授予各级公安机关在编的勤务、业务人员和实行兵役制度的专业(武装、消防)警察警士。[1][2]
公安警官警衔为佩带在金黄色版面、深草绿色边线(纵线)、银白色星徽,剑形肩章。公安警士警衔为佩带在藏青色版面、深草绿色边线、金黄色横杠,剑形肩章。
专业警官警衔为佩带在金黄色版面、深杏黄色边线(纵线)、银白色星徽,剑形肩章。专业警士警衔为佩带在藏青色版面、深杏黄色边线、金黄色横杠,剑形肩章。
公安勤务警官警衔为佩带在银白色版面、深草绿色边线(纵线)、金黄色星徽,剑形肩章。公安勤务警士警衔为佩带在藏青色版面、深草绿色边线、银白色横杠,剑形肩章。
专业勤务警官警衔为佩带在银白色版面、深杏黄色边线(纵线)、金黄色星徽,剑形肩章。专业勤务警士警衔为佩带在藏青色版面、深杏黄色边线、银白色横杠,剑形肩章。
总警监、副总警监为金色橄榄枝环绕金色八角星,警监为金色八角星,警督为金色四角星,警司为金色三角星,警员为金色箭头星。
警衔标志佩带在领章上,领章为剑形。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的领章版面为橄榄色,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领章版面为银灰色。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的领章边线为蓝色,监狱劳教机关人民警察的领章边线为红色,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的领章边线为金色,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领章则不缀边线。
警员 | 警司 | 警督 | 警监 | 总警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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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劳教 学员 | 公安 二级警员 | 公安 技术一级警员 | 法院 技术三级警司 | 国家安全 技术二级警司 | 公安 一级警司 | 国家安全 三级警督 | 法院 二级警督 | 监狱劳教 技术一级警督 | 公安 技术三级警监 | 监狱劳教 二级警监 | 法院 技术一级警监 | 国家安全 副总警监 | 公安 总警监 |
总警监、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由金色橄榄枝环绕金色四角星组成,警监、警督、警司、警员警衔标志由金色四角星和金色横杠组成。
警衔标志佩带在橄榄色肩章上,肩章为剑形。
警员 | 警司 | 警督 | 警监 | 总警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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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警员 | 二级警员 | 一级警员 | 三级警司 | 二级警司 | 一级警司 | 三级警督 | 二级警督 | 一级警督 | 三级警监 | 二级警监 | 一级警监 | 副总警监 | 总警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带标志。人民警察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者辞职、退职的,其警衔不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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