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级工资制

三十级工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55年至1985年间实行的国家机关行政人员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度。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一般认为13级以上属于“高级干部[1]

历史

建国初期,国家机关大多沿用之前供给制,之后逐步转变为工资制。

1950年11月13日,政务院发布了《中央人民政府各直属机关新参加工作人员试行工资标准表》,对于中央直属机关在1949年10月之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除自愿选择供给制待遇以外的,均采用工资制,按照25个级别发放工资。因当时物价波动较大,以小米斤数作为计算单位[2]

1951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各类工作人员暂行工资标准表》,涵盖机关行政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医务人员、科研人员等10个工资标准,计算单位由小米改为“工资分”,从1951年9月执行。工资标准共分46级,最高1730分,最低91分,高低相差19倍[3]:26

1952年3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供给制人员统一增加津贴的通知》,对供给制人员增加发放津贴,同年7月对供给制、工资制人员进行调整,改为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一同分为29个级别[3]:137-142

1955年,国家机关干部中,实行供给制的人数已经由解放初期的83%降至37%,当年1月,军队干部全体改为实行工资制。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国家工作机关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结束了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的局面,将行政人员的工资标准分为30个级别。[4]

1956年6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进行调整,并按照各地的物价和生活水平划分为11类工资区,相同等级的工资,逐类增加3%,11类地区比1类高30%[4]。同年,毛泽东在八届二中全会批评工资差距过大。1956年12月18日国务院决定:行政10级以上干部全面降薪,1-5级降低10%,6-8级降低6%,9-10级降低3%[2]。之后中共中央在1959年2月和1960年9月两次降低17级以上党员干部的薪资[3]:145

工资标准

行政人员的工资数目在1955年至1985年间经过了多次调整,但级别保持30级不变,特点是“一职数级”,“上下交叉”。具体职务和级别的对照表可以参见:

1956年7月6日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2][5]
级别工资标准职别
1类地区3类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省辖大市人民委员会市、自治州人民委员和

专员公署

县、自治县、市

人民委员会

区公所乡、镇

人民委员会

1560593.5主席

副主席

委员长

副委员长

总理

副总理

2505535.5
3450477.0
4400424.0秘书长

副秘书长

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

委员

部长

副部长

秘书长

副秘书长

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

副主任

5360381.5省长

副省长

自治区主席

副主席

市长

副市长

6320339.0办公厅主任

副主任

局长

副局长

室主任

副主任

秘书厅主任

副主任

局长

副局长

行长

副行长

社长

副社长

室、会主任

副主任

7280297.0部长助理市长、

副市长

8250265.0各委员会

办公厅主任

副主任

各部、委员会

办公厅主任

副主任

司长

副司长

局长

副局长

各办公室

主任

副主任

9220233.0秘书长

副秘书长

厅长

副厅长

局长

副局长

10190201.5处长

副处长

组长

副组长

秘书厅及直属

局行社室会属

处长

副处长

科长

副科长

局长

副局长

处长

副处长

市长

副市长

州长

副州长

专员

副专员

11170180.0厅局属

处长

副处长

12150159.0
13135143.0局属

处长

副处长

局长

副局长

处长

副处长

县长

副县长

市长

副市长

14120127.0处属科长

副科长

厅局属科长

副科长

科长

副科长

科长

副科长

15108114.5局处属科长

副科长

1696102.0处属科长

副科长

178691.0科员科员局长

副局长

科长

副科长

187680.5科员科员科员区长

副区长

196872.0
206164.5科员
215457.0助理员乡长

副乡长

镇长

副镇长

2248.551.5办事员办事员
234345.5办事员办事员办事员
2437.540.0办事员文书
2532.534.5勤杂人员勤杂人员勤杂人员勤杂人员勤杂人员
2628.530.0
272627.5勤杂人员勤杂人员
282425.5
292223.5
302021.0

与其他体系工作人员对比

军队

1957年7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参加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军队正师以下干部干部转业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一般地应按照《军队干部级别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级别比照表》套改,军级以上干部转业地方工作时按其新任职务和本人的具体条件评定。其中正师级对应行政11级。[6]

行政级别军队级别名称
一等一级军委主席副主席级
二等一级大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级
二等二级军委委员级
三等一级正兵团级
三等二级副兵团级
三等三级准兵团级
四等一级正军级
四等二级副军级
四等三级准军级
11五等一级正师级
12五等二级副师级
13五等三级准师级
14六等一级正团级
15六等二级副团级
16六等三级准团级
17七等一级正营级
18七等二级副营级
19八等一级正连级
20八等二级副连级
21九等一级正排级
22九等二级副排级
23十等第一级正班级
十等第二级副班级
第十一等战士级

其他部门

按照1964年10月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有关部门行政人员工资级别对照表》,规定了国家机关和中科院、人民警察等系统工作人员的工资等级对照,部分如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有关部门行政人员工资级别对照表
行政级别系统
中科院行政人员人民警察高校行政人员中专行政人员中学行政人员小学行政人员工人技术学校行政人员文化馆剧院电影院工作人员文化事业企业行政人员卫生事业机构行政人员报社新华社广播电视台工作人员体育事业人员国防体协行政人员国营各级批发站公司行政人员国营外贸企业行政人员海关工作人员商品检验局行政人员国营粮食企业管理人员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大中城市郊区基层行政人员中国木材公司工作人员农产品采购企业工作人员农牧场管理人员拖拉机管理站人员林业事业行政人员水利事业行政人员气象台工作人员
1
2
3
41
52
6311
7422
8531138
964224119
107513351210102101
11862144621131111311112
12973255732241212142121213
1310841366843351313253231324
141119524779544614143614341435
1512210635188106557151547254511546
1613311746299117668161658365621657
1714412851731010128779171769476731768
181551396284111113988101818710587841879
191561410739512121410991119198116989519810
20177151184106131315111010122020912710910620911
21188161295117141416121111132121101381110117211012
221991713106128151517131212142222111491211128221113
23201018141171391616181413131523231215101312139231214
2421111915128141017171915141416242413161114131410241315
2522122016139151118182016151517252514171215141511251416
262313211714101612191917161618262615181316151612261517
2724221815111713202018171719272716191417161713271618
28252319121421191818202828171817281719
29262420131522201919212929181918291820
30272521162321202022303019203019

举例

以1955年的上海市为例:

上海市(55年)部分幹部行政級別
人物职务级别
陳毅國務院副總理、上海市市長行政3級
柯慶施上海市委第一書記行政5級
陳丕顯上海市委書記行政6級
潘漢年上海市常務副市長行政6級
穀牧上海市委書記處書記行政6級
陳望道 複旦大學校長行政7級
夏衍上海市委宣傳部部長行政7級
馬天水上海市委副書記行政7級
劉季平上海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副市長行政8級
張春橋新華通訊社華東總分社社長、上海市委宣傳部副部長行政8級
榮毅仁全國工商聯副主席行政8級
溫仰春華東局組織部副部長,華東紡織工學院院長行政9級
趙行誌上海市政府人事處處長行政10級
賀子珍虹口區委組織部部長行政12級
徐景賢上海市委宣传部文艺处干事行政20級

批评

1958年8月的北戴河会议上,毛泽东提出要考虑逐步取消薪金制,恢复供给制柯庆施将毛泽东的讲话内容传给了在上海的张春桥。之后,张春桥写了《破除资产阶级的法权思想》一文,刊登于上海《解放》半月刊上,毛泽东将此文加了编者按语交《人民日报》转载[7]

参看

參考文献